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2018年3月27日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上一篇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下一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修正)
政策法规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CA办理

CA办理热线:

0551-65337378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热线: 0554-6221767(转1:标书费/成交服务费/保证金业务;转2:资金支付业务;转3:发票结算/对账业务;转4:货物服务供应商注册/信息完善/人工密码找回;转5:招标业务咨询;转6:信息技术支持)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4:30-17:30

邮箱

地址 CA技术支持电话: 0551-65337378

邮编 232000